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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從量費之計費成本項目包括:
一、氣體作業成本:
(一)購入天然氣之成本。
(二)嗅劑成本。
(三)設備折舊費用。
(四)相關之人事成本。
(五)設備保險費、維修材料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相關支出。
二、儲存作業成本:
(一)地下管槽、球型槽、其他附屬設備及相關建物等儲氣設備之折舊費用。
(二)相關之人事成本。
(三)設備保險費、維修材料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相關支出。
三、輸配作業成本:
(一)控制室、配氣站、整壓站、用戶整壓器及高、中、低壓管線與附屬設備之折舊費用。
(二)相關之人事成本。
(三)設備保險費、維修材料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相關支出。
四、維修作業成本:天然氣儲存及輸配設備之維護成本,含人事成本、設備之折舊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但不包括一般設備之修繕費用。
從量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氣體作業成本+儲存作業成本+輸配作業成本+維修作業成本+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全年配氣量。
前項配氣量之漏氣損耗量比率,以百分之四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