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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事業提撥之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專戶餘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時,得停止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