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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事業應按年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其提撥金額之計算,四捨五入至整數,以元為單位表示;其計算公式如下: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額-實際支付於輸氣管線汰換金額。但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若為負數,則以零元計算。
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額係以前一年度稅後淨利為計算基礎,依下列提撥級距及比率累計計算之:
一、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部分,無須提撥。
二、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至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二十。
三、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五千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十五。
四、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部分,提撥百分之十。
五、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提撥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