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供氣許可: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各供氣區域用戶數統計表。
五、各供氣區域管線埋設長度彙整表。
六、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之供氣區域地圖三份。
七、輸儲設備配置位址圖。
八、臨時供氣營業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