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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