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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敷設或維護管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屬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需要者,準用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