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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技師或能管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第七條規定,退訓、撤銷合格證書或調訓結業證明。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第五條通知調訓,連續二次未取得結業證明。但因正當理由申請延訓,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第四條規定業務,申報不實資料,經查屬實。
四、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
五、有異動情形,而能源用戶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異動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該能源用戶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
能源用戶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經廢止後,致未達第三條規定應自置或委託技師或能管員之人數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能源用戶限期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辦理技師或能管員之設置登記。
能源用戶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經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廢止後,該能源用戶不得再以該人員申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