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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認可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設置計畫:含裝置容量、模組及變流器之型號及規格、電力品質、系統安全、配置說明、維護規劃。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醫院,得以機關函文為之。
三、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圖說。
四、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
五、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築師設計簽證表(附件三)。
六、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峰)瓩平均成本之預算書(附件四)。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