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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二條基金費用之繳交或結算經審查若有溢繳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退還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短繳之情形,應令其於指定期間內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