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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依電業法及相關規定取得營業許可之售電業及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三十萬瓩以上者(以下簡稱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費用,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售電業繳交基金之費用=非再生能源電能總售電度數×繳交基金費率。
二、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基金之費用=自用電力度數×繳交基金費率。
前項各款之繳交基金費率=繳交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預算數÷(售電業預估之非再生能源總售電度數+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預估之自用電力度數)。
前二項之自用電力度數之計算方式=自用發電設備非再生能源電能總發電度數-各項發電附屬設備用電度數-售予公用售電業之售電度數。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得視基金實際收支與再生能源推動及發展情形,檢討第二項繳交基金費率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