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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業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檢具下列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
一、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全年度迴避成本表(如附件二)。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電業如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申請,應於該期限屆滿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逾期未展期或未於展延期限內完成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後,仍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申請者,得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