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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認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但申請廠商得於期滿三個月前,檢附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有效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核准者,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