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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業機構申請認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或法人組織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查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國公證人或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五、現場檢查所需之儀器設備或設施清單。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專業機構申請第四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檢查人員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二、檢查人員之能源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專業機構申請第五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檢查人員之能源效率管理或檢測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二、至少一名檢查人員具有 ISO/IEC Guide 65 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訓練及格證明文件影本。
專業機構申請第六條認可者,應另檢具檢查人員之車輛耗能管理或檢測服務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