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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申請執行第三條第四款檢查事項之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專業機構:
(一)我國公司或法人,並僱有符合下列資格之專任檢查人員二十人以上: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具有車輛耗能管理或檢測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但持有相關碩士學位者,實務經驗得減為二年;持有相關博士學位者,實務經驗得減為一年。
3.受聘於專業機構服務或受聘僱專業機構之支配於專業機構外服務,且在其執行業務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資格。
二、技師:
(一)依法領有我國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或相關專業技師執業執照,具有三年以上車輛耗能管理或檢測實務經驗。
(二)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儀器設備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