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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專業機構之檢查人員有不足者,應於三十日內補足之;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之資料有異動者,專業機構或技師應於異動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