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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營業之登記,其原領取之證書應繳回註銷:
一、名稱變更。
二、非公司組織之承裝業更換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