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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承裝業不得由未領有技術士證者執行安裝或維修工作。
技術士執行業務時,應出示承裝業發給之工作證明及技術士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