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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用電場所負責人或技術團體僱用之技術員不能執行職務或職務變更時,應
同時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將前任技術員執照繳還,不依規定繳銷時,予以
公告註銷。
前項技術員離職時,用電場所或技術團體負責人應發給離職證明。技術團
體並應辦理變更登記,未辦妥前不得接受新用戶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