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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技術員或技術團體應填製下列報表一式兩份,分送主管機關及台電公司當
地區營業處所備查。
一、事故發生後五日內應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
二、檢驗後五日內填報電氣設備定期檢驗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