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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技術員或技術團體對所管電氣設備依下列規定做定
期檢驗:
一、高壓以上部分每三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二、低壓部分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