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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技術團體得接受委託用電場所五十處,超過五十處者,每增特高壓用電場
所五處以內,應增僱電機技師或高級技術員一人,每增高壓以下用電場所
十處以內,應增僱中級技術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