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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用電場所申請技術員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所僱用之技術員資格
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工本費,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合格者發給電氣技
術員執照,並副知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所,用電場所為工廠者,應另附
工廠登記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