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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承裝業裝管技工考驗由主管機關辦理。
承裝業裝管技工考驗,每兩年至少舉辦一次。
其考驗資格及科目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考驗:
(一)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 (或同等學歷) 畢業者。
(二) 國民小學畢業 (或同等學歷) ,曾擔任氣體燃料技術助理工作三年
以上,持有證明文件。
二、考驗科目:
(一) 筆試:氣體燃料常識及有關法令。
(二) 配管工作實例作業。
承裝業裝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由主管機關發給之,並得酌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