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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承裝業僱用之技術人員及裝管技工離職時,在職技術員工未達第六條規定
之最低人數者應於三十日內另行僱用。承裝業技術員工不足,在未另行僱
用前不得進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