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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其供電用途及最低容量規定如下:
一、供公共設施用者:一峰瓩以上。
二、供住宅用者:一峰瓩以上。
三、供產業用者:十峰瓩以上。
四、其他供電用途,其最低容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