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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臺灣本島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用戶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
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予以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一千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離島地區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用戶,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
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予以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三千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三千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