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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認可為合格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能與規格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
二、太陽能集熱器係由通過國際標準規範 ISO 9001 、ISO9002 或相當品
質驗證之製造供應廠商生產。
前項合格產品之性能與規格及其申請認可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條件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