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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與經認可合格之廠商約定,受補助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無法
為正常之使用時,安裝銷售廠商應負責修復;安裝銷售廠商不為或不能修
復時,其製造供應廠商應承擔該產品修復之義務。
經認可之合格廠商不履行前項義務,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約終止該
合格廠商或產品之認可。
經終止認可之廠商或產品,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提出認可之申請。
前二項終止認可之作業要點及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