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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電業設備工程,指為經營發電、輸電或配電業務所進行之電氣及相關設備工程、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或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鐵塔結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