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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法徵收取得之地上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囑託管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地上權登記。
已登記之他項權利與前項徵收之地上權空間範圍重疊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一併囑託管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利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但已登記之他項權利屬其他公共建設設定之地上權,與前項徵收之地上權重疊者,主辦機關應與該地上權人協調辦理前項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