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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間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後,將須穿越之空間範圍通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
經通知未參與協議或協議後土地所有權人未於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視為協議不成。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而協議不成者,民間機構得報請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地上權。
前項徵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於計畫圖上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者,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後,以會勘紀錄代替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