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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間機構應將確定使用之空間範圍及界線之劃分,測繪於所辦理公共建設設施之平面圖、立面圖及縱剖面圖上,縱剖面圖應加測高程,其基準自平均海水面為零公尺計算,並自水準點引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