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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檢驗維護業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當地電業及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核或查閱。
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合格檢驗維護業之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分別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