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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工業用戶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自行降低用電量時,電能供應事業得通知用戶改善並逐次累積其限制用電量。其情節重大者,停止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