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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交
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相關費率者,依其規定計算;無相關費
率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關係人屬公用事業者,交易價格應報請本部備查。
二、關係人非屬公用事業,由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關係人產品、服務或資
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
;由公用天然氣事業收受關係人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
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前項關係人交易,如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