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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制定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
離程序、關係人交易之計價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
目。
前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於開始營業前報請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組織、業務、營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重大變更,而有修
正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必要時,應報請本部備查;本部於必要時,得要求
公用天然氣事業修正實施中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