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資金成本率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
資金成本率x﹝付息負債/(付息負債+股東權益)﹞+股東權益資金成
本率x﹝股東權益/(付息負債+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