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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其定價方式應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受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報請本部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非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淨
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非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
行市場價格與淨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