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受理合格系統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或核准登記後,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並得會同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實施系統查驗,能源用戶不得拒絕;查驗時,查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查驗公函,並依實際查驗情形,填具經該能源用戶現場人員簽認之查驗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