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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其不足電力得向當地公用售電業申請經常用電;其購電費率,以能源用戶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