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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所稱押查測試,其測試方法參照耗能標準所列示之引擎類別分別為之。
柴油引擎之測試方法原則上按左列方式辦理:
一、測試時,其用油以低熱值為一○、二○○千卡/公斤(ckal/kg)之柴油為基準,若測試用油低熱值異於基準者,其測試結果之燃油消耗率應依左式修正之:
修正後之燃油消耗率=測試結果之燃油消耗率×(測試用油低熱值÷10200)
二、制動馬力之測試,應選用適當測功計於引擎曲軸後端之接頭或於止推軸承後端之接頭測定之。引擎為自然吸氣之無增壓式且測試時非在標標準狀況(大氣壓力760mmHg;溫度20℃;濕度60%)下進行者,其測試結果之動馬力應左式修正之:
修正後之制動馬力=測試結困之制動馬力× [749.5 ÷(Pa-Pw)]開根號(273 + Q)÷ 293
其中: Pa 為測時測試地點之大氣壓力(以毫米汞柱 mmHg 表示之)。
Pw 為測試時測試地點之大氣之水蒸汽分壓(以毫米汞柱mmHg表表示
Q 為測試地點各測試時之平均室溫(以攝氏溫度℃表示之)。
三、燃油消耗量之測試,應使用經過嚴格校正容積及特性之流量計(或油櫃)分別在規定負載下,俟引擎運轉穩定圓滑後測定之。測定所需時間應在六十秒以上,與流量計計測同一時間內測得之漏油量得由該流量測得量扣減之。
四、有關測試之其他事項,參照國家標準總號二三一六、三○○四及三三○四(即 CNS2316、CNS3004 及 CNS3304 )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