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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合格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生產營運資料,
包括熱能及電能之生產及銷售資料與燃料使用情形。
前項生產營運資料申報作業由主管機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