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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電能供應事業如發生電力系統事故及有安全顧慮時,合格系統經營者應配
合電能供應事業要求,暫停供應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