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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車輛應依第十五條及前條之比例規定,於每月二十日前按規定格式填具次月製造或進口計畫資料及上月實際製造與銷售或進口與銷售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試,經取樣後並於二十八日內逕送認可機構辦理測試。
前項計畫資料如有變更,應自變更日起三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實際銷售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複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