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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油當量,係以每公升原油熱值為九千千卡作為換
算基準。
各類能源其熱值及油當量換算標準如附件一。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三) 15094-150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