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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能源用戶申報能源查核資料,未獲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者,得於收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覆。
同一案之申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