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之能源流程分析資料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圖示,並註明各主要設備之名稱、容量大小、原料產品進出量及各種
能源投入輸出量等。生產流程或服務流程,並註明各主要部門之功能
及能源投入輸出量等。
二、以簡圖個別表示燃料油、電能、煤炭、天然氣及蒸汽之使用平衡流程

三、表列各主要設備之名稱、合計容量 (數量) 新增及汰舊容量 (數量)
、及投資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