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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具有電機專門知識」,係指曾參加政
府機關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舉辦之有關電機工程或機械工程訓練六個月
以上,持有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