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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新設或擴建之能源用戶,其使用能源年平均量之計算採用當年度之預估用
量。當年度所餘月數不足三個月時,以次一年度預估用量計之。
當年度所餘月數預估用量÷所餘月數×12=當年度預估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