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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舊 70.05.1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所用之表計應符合左列規格:
一、瓦時計:3∮3w11○v5A附CTPT。
3∮4w11○v5A附CTPT。
3∮3w22○v5A附CTPT。另1○A,15A,3○A,6
○A。
3∮4w22○v5A附CT,另15A,3○A。
二、比壓計 (PT) :24○○○ 12○v,72○○ 12○v,36
○○ 12○v。
三、比流計 (CT) :25KV級:/5A,5○/5A,1○○/5A
,2○○/5A。
15KV級:2○/5A,3○/5A,5○/5A,1○○/5A
,2○○/5A,4○○/5A。
6○○V級:2○○/5A,4○○/5A,6○○/5A、8○○
/5A,1○○○/5A,12○○/5A。